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45號
ULDV,110,司促,5845,202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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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詩謹


陳景和

吳姵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柒佰零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65,703元吳姵誼陳景和、陳詩謹自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年息0.9%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703元 吳姵誼陳景和、陳詩謹 自民國110年3月14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0.09%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民國110年9月13日止 年息0.19% 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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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