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0號
ULDV,110,勞補,20,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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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洪嘉薇
黃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嘉薇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黃文國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 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 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復按調解之聲 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洪嘉薇黃文國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聲請人洪嘉薇黃文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79,347元、295,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 定,分別應徵調解費1,000元、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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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