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2號
ULDV,110,再易,2,2021080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 審 原告 黃茂夏
黃茂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再 審 被告 雲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朱宗泰
訴訟代理人 閻百川
吳明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