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 審 原告 黃茂夏 黃茂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再 審 被告 雲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朱宗泰 訴訟代理人 閻百川 吳明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