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46號
ULDV,109,訴,446,2021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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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廖勝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泰賀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減少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2,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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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