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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02號
ULDV,109,訴,402,2021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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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465,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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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