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44號
110年度訴字第292號
110年度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208號、第287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
、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599號、第3603號;110年度蒞追字
第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936號、第3937號),本院
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峰犯如附表一、二、三「罪名」欄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不含沒收)」欄所示之刑。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陳瑞峰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施用,詎陳瑞峰持用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手機作為附表一之聯絡工具,並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意圖營利,㈠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 3、5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金額及數量,以附表一編號1至 3、5至9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1至3、5 至9所示之對象以牟利;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 表一編號4、10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金額及數量,以附 表一編號4、10至13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附表一編號4、10至13所示之對象以牟利。二、㈠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2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轉讓方式,轉讓 甲基安非他命予丘育雄;㈡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禁
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時間、地 點,以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轉讓方式,轉讓海洛因及甲基 安非他命予張文旦。
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07年9月25日出所,詎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出所後之3年內,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 施用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三 編號2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就犯罪事實一之事實,即 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販賣海洛因或甲 基安非他命予何柏豪、廖文成、陳秋吉、𡍼建富、沈柏毅、 蔡一中、張文旦及蕭郁錡之事實,均坦認不諱(見警329卷 第8頁至第21頁;他1857卷第207頁至第217頁、第283頁至第 287頁;偵2208卷第115頁至第118頁;偵3603卷第337頁至第 342頁;本院訴244卷第102頁),除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3「 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外,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2 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編號17所示之手機1支扣案 為證(見偵3603卷第17頁;本院訴244卷第183頁),足認被 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又販賣毒品 係嚴重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 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 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 、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 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機動調整, 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者從「價差」、「量差」或「調整 純度」謀取利潤方式雖有差異,然其圖利之目的則屬相同, 且政府取締販賣毒品嚴格,取得不易,對於販賣者之處罰亦 重,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而平白為 無償轉讓毒品之可能。查被告與何柏豪、廖文成、陳秋吉、 𡍼建富、沈柏毅、蔡一中、張文旦及蕭郁錡間均為有償毒品 交易,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我販賣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的利潤,大概都是賺施用毒品的量等語(見本院訴24 4卷第140頁),足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確有營利之販 賣意圖至明。
㈡轉讓第一級毒品、禁藥部分
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二之事實,即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 間、地點,分別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丘育雄,及轉讓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文旦之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 認不諱(見偵2208卷第117頁;偵3603卷第338頁至第339頁 ;本院訴244卷第102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4「證據資 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可以採信。
㈢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三之事實,即於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時 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之事實,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見警074卷第2頁;偵5509卷 第6頁;本院訴298卷第92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警074卷第4頁至 第6頁)、偵辦毒品案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1紙(見警074 卷第15頁)、勘察採證同意書1紙(見警074卷第16頁)等在 卷可稽。且被告於109年8月7日下午5時40分許經警採取其尿 液送檢驗結果,確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可 待因陽性反應等情,有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1紙(見偵5509卷第15頁)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五編 號1、2所示之物品,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等 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 書1紙(見偵5509卷第16頁正反面)附卷為憑,足認被告任 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明令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為藥事 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兼具第二級毒品與 禁藥之性質,則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 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之構成要件。因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以下罰金,較轉讓第二級 毒品罪之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 下罰金為重,故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 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 照)。本案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 一定數量)予丘育雄、張文旦,依前開說明,即應依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所為,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 罪事實欄一㈡即如附表一編號4、10至1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欄二 ㈠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 讓禁藥罪;犯罪事實欄二㈡即如附表二編號3、4所為,均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欄三㈠即如附表三編號 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犯罪事實欄三㈡即如附表三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販賣、施用 前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前後持有海洛因之 低度行為,為販賣、施用、轉讓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 罪。至被告轉讓禁藥罪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基於法律不得割裂適用原則,不能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所適用之藥事法對於持 有禁藥之行為,並未設處罰規定,即無轉讓前持有禁藥之低 度行為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同時販賣海洛因給蔡一中、張文 旦2人,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所保護之法益 均為國民健康之社會法益,而被告該次所為僅侵害1個社會 法益,自應論以1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㈡即附表二編號3 、4所為,係同時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給張文旦,為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重論以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處 斷;被告8次販賣第一級毒品、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轉 讓禁藥、2次轉讓第一級毒品、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及1次施 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即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13次販 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及犯罪事實欄二㈡即附表二 編號3、4所示2次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是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及犯罪事實欄 二㈡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 輕其刑。至犯罪事實欄二㈠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轉讓禁 藥之部分,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惟基於法 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此部分既已適用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規定論處,則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
不得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 減刑。
2.刑法第59條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毒品所設之法定刑度,均遠較其 他犯罪為重,然同為販賣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 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 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交付,是其態 樣顯非可一概而論,即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 亦非可等量齊觀,故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 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 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 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 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院審酌被告販賣 第一級毒品之次數雖達8次,但販賣對象只有6人,且金額 最多僅為1,000元,與一般「中盤」或「大盤」毒梟有異 ,仍屬小額零售,況其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 節省大量司法資源,足見犯後具有真誠悔意,依其於本案 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狀,若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在客觀上 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現象,爰 就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即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部分,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3.自首部分:
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 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 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 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 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案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查獲過程, 係警方於109年8月7日下午3時35分,在斗六市○○街00號前 盤查被告,被告即主動交付身上攜帶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 他命,經警方帶被告回派出所詢問後,被告坦承施用毒品 ,且同意採驗其尿液送驗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勘查採 證同意書、109年8月22日斗南分局東和所及110年7月19日 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 警074卷第2頁至第3頁、第16頁;偵5509卷第19頁;本院 訴298卷第177頁),是被告係在警方尚未發覺上開犯行前 ,主動供陳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應符合自 首要件,本院審酌其顯有面對司法之決心,爰就其所犯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即犯罪事實欄三之部分,均依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
被告雖供稱其販賣毒品之上手係林志軒等語,惟檢警並未 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林志軒販賣毒品;而係基於另案之情 資而查獲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1 00010477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檢原清110偵2208 字第1109014303號函、憲兵指揮部雲林憲兵隊憲隊雲林字 第1100041207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雲檢原義110偵3599字第1109015334號函各1份(見本院訴 244卷第77頁、第79頁;本院訴302卷第139頁至第153頁、 第169頁)在卷可稽,是本案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7條第1項規定減刑之適用。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 戒之紀錄,其明知毒品會嚴重戕害施用者之健康,更可能因 施用毒品導致家財散盡、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有危害社 會安全之虞,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販賣 、轉讓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行為實屬可議 。惟兼衡被告坦承本案各犯行,態度尚佳,其施用毒品主要 係自戕身心健康;並衡量其販賣海洛因次數8次、對象6人、 金額為500元至1,000元;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5次、對 象2人、金額為1,000元至2,000元;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及同 時轉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2次、對象均各為1人;再參 以被告自陳:高中肄業,在家做拋光石或務農種竹筍,月收 入約3萬元,跟母親同住,母親83歲,坐輪椅,每天要去醫 院,都是我在照顧,由我載母親去醫院等一切情狀(見本院 訴244卷第141頁),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二 、三「宣告刑(不含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二 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9包、甲基安非他命7包 ;附表五所示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本案所查 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 字第110030034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為憑 (見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偵5509卷第16頁正反面), 又鑑定機關於鑑定時,雖已就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秤出淨 重,然原送驗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且難以析 離,是應就驗餘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與其包裝袋一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定時取樣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已用罄而不存在,毋 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ASUS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
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 明確(見本院訴244卷第130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如附表一編號1至13「交易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各次 販賣毒品所得對價,合計1萬4,5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㈣至附表四編號3所示不明粉末1包,因未檢出毒品成分,爰不 諭知沒收;又附表四編號4至16、18至22所示之扣案物,均 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均不諭 知沒收。
貳、無罪部分(即110年度偵字第2208、287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㈣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而於1 10年1月28日上午7時57分許,與𡍼建富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 繫,由𡍼建富搭乘不知情之傅國瑋所駕駛之車輛之至被告之 住處外再徒步進入被告住處內,向𡍼建富收取2000元,並將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交付予𡍼建富,被告即以此一手交錢一 手交貨之方式,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𡍼建富。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 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 認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 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知。三、訊據被告否認有於110年1月28日上午7時57分許,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予𡍼建富之犯行,辯稱:我只有販賣過1次甲基安 非他命給𡍼建富,我忘記時間,以𡍼建富所述為準,應該是 110年3月17日上午賣給他,下午我就被抓等語(見本院訴24 4卷第62頁)。經查:證人𡍼建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均證稱:我是於110年3月17日上午7時許,搭乘友人傅國 瑋的貨車去陳瑞峰的住家,向陳瑞峰購買2000元的甲基安非 他命1小包;110年1月28日上午7時許,我雖然有用LINE打電 話給陳瑞峰要跟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但他未接電話,所以 我沒有過去,那次沒有買到等語(見雲警329卷第114頁至第 116頁;偵2208卷第57頁;本院訴244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其證述前後一致,亦與被告之上開辯解相符,而卷內雖有 被告與證人𡍼建富於110年1月28日上午7時34分57秒至35分3 秒、7時57分17秒至7時57分27秒、9時21分40秒至44秒以LIN E通訊之網路封包資料(見雲警329卷第32頁至第33頁),惟 上開通訊資料並無通訊內容,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於110年1 月28日上午7時57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𡍼建富之犯行, 是難認被告該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 級毒品之罪。
四、綜上,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有 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而檢察官就此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 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就此 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追加起訴、檢察官黃立宇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地點 交易方式、金額(新臺幣)、數量 證據資料 罪名 宣告刑(不含沒收) 1 (110年度偵字第2208 、287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㈠) 何柏豪 110年1月5日上午10分51分至10時56分許 何柏豪於110年1月5日上午10時51分至10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海洛因1 包交付何柏豪,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何柏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雲警329卷第60頁至第65頁;他1857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1頁至第61頁、第75頁至第79頁)。 ⒊本院109年12月22日109年度聲監字第73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份(雲警329卷第37頁正反面)。 ⒋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⒌憲兵指揮部雲林憲兵隊(下稱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⒍110年1月5日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幀(雲警329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66頁至第67頁;他185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⒎牌照號碼ANK-9852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雲警329卷第25頁)。 ⒏門號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雲警329卷第70頁)。 ⒐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⒑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⒒被告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⒓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2 (110年度偵字第2208 、287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㈡) 廖文成 110年1月30日中午11時59分至12時16分許 廖文成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瑞峰聯繫後,於110年1月30日中午11時59分至12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海洛因1 包交付廖文成,並收取5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廖文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雲警329卷第72頁至第79頁;他1857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⒊本院110年1月21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8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份(雲警329卷第38頁正反面;他1857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⒋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⒌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⒍110年1月30日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幀(雲警329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80頁正反面;他1857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⒎110年1月30日網路封包IP資料1紙(雲警329卷第28頁、第81頁;他1857卷第111頁)。 ⒏牌照號碼M3N-119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雲警329卷第91頁)。 ⒐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調閱查詢單1紙(雲警329卷第85頁)。 ⒑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⒒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⒓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⒔證人廖文成之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各1份(雲警329卷第82頁至第84頁) 。 ⒕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3 (110年度偵字第2208 、287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㈢) 陳秋吉 110年2月28日上午11時14分至11時22許 陳秋吉於110年2月28日上午11時14分至11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海洛因1包交付陳秋吉,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陳秋吉於警詢、偵訊之證述(雲警329卷第93頁至第98頁;他1857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⒊本院110年2月20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20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份(雲警329卷第39頁正反面;他1857卷第249頁至第250頁)。 ⒋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⒌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⒍110年2月28日路口監視影畫面截圖5幀(雲警329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99頁至第101頁;他1857卷第153頁至第157頁)。 ⒎牌照號碼NHE-0573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雲警329卷第106頁)。 ⒏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⒐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⒑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⒒證人陳秋吉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1份(雲警329卷第102頁至第103頁反面)。 ⒓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4 (110 年 度蒞追字第1號追加起訴書 ) 𡍼建富 110年3月17日上午7、8時許 𡍼建富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瑞峰聯繫後,於110年3月17日上午7、8時許,搭乘傅國偉所駕駛車輛至左列地點外,其再徒步進入左列地點內,再由陳瑞峰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𡍼建富,並收取2,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𡍼建富於警詢、偵訊之證述(雲警329卷第113頁至第119頁;偵2208卷第55頁至第59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雲警329卷第126頁正反面)。 ⒍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⒎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⒏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⒐證人𡍼健富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雲林縣警察局勘查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1份(雲警329卷第122頁至第124頁反面)。 ⒑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5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沈柏毅 110年2月22日下午5時35分許 沈柏毅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瑞峰聯繫後,於110年2月22日下午5時35分許,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海洛因1包交付沈柏毅,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沈柏毅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6卷第47頁至第60頁、第309頁備第322頁、第331頁至第334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⒎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⒏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6幀(偵3603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幀(偵3603卷第55頁) 。 ⒑證人沈柏毅之尿液檢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初篩檢測結果各1紙(偵3603卷第327頁至第329頁)。 ⒒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6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沈柏毅 110年3月3日下午5時45分許 沈柏毅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瑞峰聯絡後,於110年3月3日下午5時45分許,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海洛因1包交付沈柏毅,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沈柏毅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6卷第47頁至第60頁、第309頁備第322頁、第331頁至第334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⒎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⒏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6幀(偵3603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幀(偵3603卷第55頁) 。 ⒑證人沈柏毅之尿液檢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初篩檢測結果各1紙(偵3603卷第327頁至第329頁)。 ⒒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7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蔡一中 110年2月25日上午8時50分許 蔡一中於110年2月25日上午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海洛因1 包交付蔡一中,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蔡一中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3卷第65頁至第80頁、第141頁至第156頁、第157頁至第162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⒎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⒏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7幀(偵3603卷第68頁至第72頁)。 ⒐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8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蔡一中 110年3月3日上午9時3分許 蔡一中於110年3月3日上午9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海洛因1 包交付蔡一中,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蔡一中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3卷第65頁至第80頁、第141頁至第156頁、第157頁至第162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⒎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⒏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7幀(偵3603卷第68頁至第72頁)。 ⒐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9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蔡一中、張文旦 110年3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蔡一中於110年3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張文旦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分別將海洛因各1 包交付蔡一中及張文旦,並分別向蔡一中及張文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蔡一中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3卷第65頁至第80頁、第141頁至第156頁、第157頁至第162頁)。 ⒊證人張文旦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3卷第81頁至第96頁、第197頁至第212頁、第213頁至第219頁;偵3599卷第43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58頁 )。 ⒋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⒌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⒍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⒎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⒏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⒐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7幀(偵3603卷第68頁至第72頁)。 ⒑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4幀(偵3603卷第84頁、第86頁至87頁) ⒒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10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蕭郁錡 110年2月22日下午4時43分許 蕭郁錡於110年2月22日下午4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蕭郁錡,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蕭郁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3卷第97頁至第99頁、第105頁至第110頁、第111頁至第114頁、第167頁至第169頁、第175頁至第180頁、第181頁至第184頁、第187頁至第193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⒎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⒏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4幀(偵3603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⒐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蕭郁錡 110年3月2日上午10時37分許 蕭郁錡於110年3月2日上午10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蕭郁錡,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蕭郁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3卷第97頁至第99頁、第105頁至第110頁、第111頁至第114頁、第167頁至第169頁、第175頁至第180頁、第181頁至第184頁、第187頁至第193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⒎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⒏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4幀(偵3603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⒐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2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蕭郁錡 110年3月3日上午10時36秒許 蕭郁錡於110年3月3日上午10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蕭郁錡,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蕭郁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3卷第97頁至第99頁、第105頁至第110頁、第111頁至第114頁、第167頁至第169頁、第175頁至第180頁、第181頁至第184頁、第187頁至第193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⒎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⒏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4幀(偵3603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⒐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3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蕭郁錡 110年3月15日下午4、5時許 蕭郁錡於110年3月15日下午4、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蕭郁錡,並收取1,000元。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蕭郁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3卷第97頁至第99頁、第105頁至第110頁、第111頁至第114頁、第167頁至第169頁、第175頁至第180頁、第181頁至第184頁、第187頁至第193頁) ⒊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⒌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⒎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⒏路口監視器翻拍截圖4幀(偵3603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⒐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轉讓對象 轉讓時間 、地點 轉讓方式、毒品(禁藥)種類、數量 證據資料 罪名 宣告刑(不含沒收) 1 (110年度偵字第2208 、287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㈤) 丘育雄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1分後之某時 丘育雄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瑞峰聯絡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轉讓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供其施用。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丘育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雲警329卷第130頁至第136頁;偵2208卷第107頁至第110頁) 。 ⒊本院109年12月22日109年度聲監字第73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份(雲警329卷第37頁正反面;他1857卷第245頁至第246頁)。 ⒋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⒌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⒍110年1月5日網路封包資料1紙(雲警329卷第34頁)。 ⒎牌照號碼130-JVB號重型機車之詳細資料報表1紙(雲警329卷第146頁)。 ⒏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調閱查詢單1紙(雲警329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⒐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⒑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⒒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⒓證人丘育雄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1份(雲警329卷第140頁至第142頁反面;偵2208卷第87頁至第92頁)。 ⒔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2 (110年度偵字第2208 、287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㈥) 丘育雄 110年2月2日上午6時57分後之某時 丘育雄於110年2月2日上午6時5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瑞峰聯絡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轉讓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供其施用。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丘育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雲警329卷第130頁至第136頁;偵2208卷第107頁至第110頁)。 ⒊本院110年1月21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8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份(雲警329卷第38頁正反面;他1857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⒋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⒌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⒍110年2月2日網路封包資料1紙(雲警329卷第34頁、第138頁)。 ⒎110年2月2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幀(雲警329卷第35頁至第36頁)。 ⒏牌照號碼130-JVB號重型機車之詳細資料報表1紙(雲警329卷第146頁)。 ⒐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調閱查詢單1紙(雲警329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⒑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⒒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⒓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⒔證人丘育雄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1份(雲警329卷第140頁至第142頁反面;偵2208卷第87頁至第92頁)。 ⒕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3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張文旦 110年3月5日上午7時3分許 張文旦於110年3月5日上午7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轉讓重量不詳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供其施用。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張文旦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6卷第81頁至第96頁、第197頁至第212頁、第213頁至第219頁;偵3599卷第43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58頁)。 ⒊本院110年1月21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8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份(雲警329卷第38頁正反面;他1857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⒋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⒌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⒍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⒎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⒏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⒐路口監視器翻拍載圖4幀(偵3603卷第84頁、第86頁至第87頁)。 ⒑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4 (110年度偵字第3599 、36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張文旦 110年3月10日7時2分許 張文旦於110年3月10日上午7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陳瑞峰轉讓重量不詳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供其施用。 ⒈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自白(本院訴24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70頁、第102頁;本院訴302卷第193頁至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55頁、第278頁)。 ⒉證人張文旦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06卷第81頁至第96頁、第197頁至第212頁、第213頁至第219頁;偵3599卷第43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58頁)。 ⒊本院110年1月21日110年度聲監續字第8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份(雲警329卷第38頁正反面;他1857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⒋本院110年3月16日110年度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及其附件1份(雲警329卷第41頁至第42頁;偵3603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⒌雲林憲兵隊110年3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329卷第43頁至第47頁;他1857卷第253頁至第261頁;偵3603卷第15頁至第21頁)。 ⒍被告住處地圖照片1幀(雲警329卷第35頁)。 ⒎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1份(雲警329卷第48頁至第49頁;偵3603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302卷第61頁至第63頁、75頁至第77頁)。 ⒏被告之雲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雲警329卷第50頁至第52頁反面;偵3603卷第285頁至第281頁)。 ⒐路口監視器翻拍載圖4幀(偵3603卷第84頁、第86頁至第87頁)。 ⒑扣案物照片26幀(本院訴302卷第45頁至第59頁、第79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2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 陳瑞峰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三: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 罪名 宣告刑(不含沒收) 1 109年8月6日晚上11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内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陳瑞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9年8月7日上午10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 點燃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陳瑞峰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四:110年度訴字第244、292、302號扣案物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9包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疑似海洛因2 包(編號1、16) 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636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22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②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6)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1103公克 驗餘數量:0.0934公克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 2 甲基安非他命7包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疑似安非他命 2包(編號9、10)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62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46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 amphetamine) ②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294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81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 amphetamine)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300341號鑑驗書 3 不明粉末1包 4 塑膠鏟管1批 5 玻璃球2支 6 吸食器1組 7 臼杵1組 8 海洛因捲煙2支 9 電子磅秤1臺 10 殘渣袋1批 11 分裝袋1批 12 新臺幣34,500元 13 IPHONE手機1支(金白) 14 IPHONE手機1支(銀色) 15 BENQ手機1支(藍色) 16 SAMSUNG手機1支(黑色) 17 ASUS手機1支(黑色) 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8 ASUS手機1支(紅色) 19 木質分裝盤1塊 20 攝影機1臺 21 銀色保時捷1輛(車號000-0000) 22 黑色TOYOTA CAMRY1輛 (車號00-0000)
附表五:110年度訴字第298號扣案物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4包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355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46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②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261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53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③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3)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28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73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④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4)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018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13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5)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1.586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81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 phetamine)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