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8年度,1454號
TYDV,88,除,1454,20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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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一四五四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四○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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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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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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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廖勝煌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叁萬元     │一八三00九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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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