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交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92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東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前段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之罪。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 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 告竟漠視自身安危及公眾用路人之安全,於所測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每公升0.50毫克,高於法定標準值之酒醉程度下,騎 乘機車上路,對於法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顯 欠缺尊重,並肇事致自身身體受傷、財產受損,對於道路交 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惟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年67歲,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職業、家庭經濟狀 況、智識程度及為初次酒後駕車而犯本罪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454 條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前段、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921號
被 告 蔡東顯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東顯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8日晚間7時30分許,在雲林縣○ ○鄉○○村○○路0○0號住處飲用藥酒後,明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 日晚間7時43分許,行經雲林縣○○鄉○○村○○路0○0號前,自撞編 號130854號路燈燈桿,致其受有顱內出血、臉部多處撕裂傷 等傷害,送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急救,嗣警據報到場 處理,並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至該醫院測得蔡東顯之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值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東顯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並有雲林 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雲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 片14張在卷可稽,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王聖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記明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