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15號
ULDM,110,簡,115,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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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農淵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92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0年度
易字第26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農淵智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農淵智陳碧純之配偶林慶壽及兒子有宿怨,農淵智認林慶 壽欲對其家人不利而心生不滿,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無故進入陳碧純林慶壽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之住處,欲找林慶壽理論 ,惟未遇林慶壽。嗣經陳碧純及其子林俊傑驅趕後,農淵智 始離開林慶壽陳碧純之住處。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農淵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慶壽陳碧純之證述。
 ㈢告訴人陳碧純提供之手機翻拍影片光碟1片。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8年 9月5日因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 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 依被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無從依上開解釋意旨裁 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自陳現在沒有工作,與母親、弟弟、弟媳、姪子及成年兒子



同住、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以及檢察官、被告對於刑度所表 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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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