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港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王豐勝
被 告 蔡仁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港簡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