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61號
ULDM,110,單聲沒,161,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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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憲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22
00號、第2956號、第3050號、第3565號、99年度蒞追字第2號)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執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伍陸壹公克、零點壹陸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驗餘淨重各為0.1561 公克、0.1669公克),經送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此有該院所出具之民國110 年3 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00 30047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 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 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憲宗因共同販賣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訴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有上 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前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包,係警方於99年4月29日9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9 9年度聲搜字205號搜索票,於被告位於雲林縣○○鄉○○村0鄰○ ○路○段000巷00號住處內查獲扣得,有前揭搜索票、雲林縣 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 參,又扣案之前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3 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474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是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之,故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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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