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8號
MLDV,110,除,48,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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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左維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7月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7月8日具狀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左維琪 苗栗縣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109年12月23日 200,000元 AN0000000 002 左維琪 苗栗縣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109年12月23日 200,000元 A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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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