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2號
MLDV,110,訴,282,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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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徐雲興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徐敬堯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徐肇坤
被 告 陳文錦


徐瑞男
邱玉蘭
徐德康
徐美文
曾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6,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扣除前繳2,000元
,尚應補繳8,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西湖鄉新高埔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 1 1996地號土地 4780.09 990元 45/225 94萬6,458元 2 1996-1地號土地 304.54 6 萬0,299元 合 計 100萬6,7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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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