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張瑞璘
被 告 傅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盜贓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潘永福明知其非臺東縣○○鄉○里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先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將系爭土地上之櫸木1 棵( 下稱系爭櫸木)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售予不知情之訴外 人宋清貴,宋清貴復於108 年1 月28日上午7 時許,雇用不 知情之工人將系爭櫸木挖起後運送至由被告所經營位於苗栗 縣○○鄉○○路000 號對面之「園藝園苗圃」。系爭櫸木為原告 及其他土地共有人所有,因被竊而喪失占有,爰依民法第94 9 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櫸木予原告及共有人 。並聲明:⑴被告應將其向宋清貴所購買且業經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197 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確為盜贓物 之台灣櫸木1 棵交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⑵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被告並不認識原告,其係向同業友人訴外人龍才 貴購買系爭櫸木,而龍才貴係向宋清貴購得。被告與龍才貴 商談買賣時曾至系爭土地察看,當時宋清貴及自稱地主之人 (即潘永福)均在場,宋清貴並出示與潘永福間買賣系爭櫸 木之契約。挖取系爭櫸木當天,系爭土地附近有警察巡邏, 約20至30位附近居民亦在場觀看,被告當場與附近居民聊天 ,亦無人提及系爭櫸木有何問題,故被告已盡查證義務,確 實不知系爭櫸木係潘永福所竊之物。並聲明:⑴駁回原告原 告之訴。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櫸木為其所有,遭潘永福竊盜,為盜贓物乙節 ,業據其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048號起 訴書、系爭櫸木圖片及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卷第 15至3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潘永福竊盜犯行業經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197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足認 系爭櫸木確為盜贓物無誤。
二、按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 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又以 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 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 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 之權利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01 條、第948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辯稱其購買系爭櫸木前已盡查證義務 等節,核與宋清貴、龍才貴及潘永福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 陳述相符,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197 號刑 事判決附卷(卷第19至25頁),堪信其所辯為真。再者,宋 清貴並不知悉系爭櫸木為盜贓物,業經上開刑事案件調查審 理明確,準此可知被告亦為善意不知情者,故被告雖向無權 利之讓與人即宋清貴、龍才貴等人輾轉買得系爭櫸木,依前 揭規定,其仍善意取得系爭櫸木之所有權。原告空言指摘自 宋清貴以下各人間之買賣系爭櫸木均非合法,亦不符善意受 讓之規定云云,然迄未舉證以實其說,顯屬無稽。三、按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 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 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民法第94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該項期間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 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審認(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再標的物 如為盜贓者,被害人未依同法第949 條規定,自被盜時起2 年內,向買受標的物之占有人,為回復其物之請求前,該買 受人之所有權並不消滅。倘逾2 年之期間,被害人未為回復 之請求者,該買受人並即確定的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最高 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民事判決要旨可參)。復查,系 爭櫸木係於108 年1 月28日由宋清貴雇用不知情之工人挖取 運離系爭土地,詳如上開刑事判決所載,斯時起原告已喪失 占有,則距其110 年2 月23日提起本訴(卷第13頁),已逾 2 年之除斥期間,是其既未於喪失占有時起2 年內請求被告 回復占有,回復請求權即已消滅,依前揭說明,被告已確定 取得系爭櫸木之所有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於喪失對系爭櫸木之占有時起2 年內請求 被告回復占有,回復請求權已消滅,故其請求返還系爭櫸木 ,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