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黃文恭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李源隆
李永隆
李勝隆
黃文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92
5,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7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
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西湖鄉新高埔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54 地號土地 12,458㎡ 1,200 元/ ㎡ 11/32 5,138,925元 2 155 地號土地 2,997.01㎡ 1,200 元/ ㎡ 7/32 786,715元 合計 5,925,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