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14號
MLDV,110,補,914,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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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7,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被告陳彥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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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