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8號
MLDV,110,補,688,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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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呂順益
武氏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宏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
金額」欄所示,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金額(
一)」欄所示金額,如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新臺
幣1 萬7,632元。
二、被告張宏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原 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繳金額(一)(新臺幣) 應繳金額(二)(新臺幣) 1. 呂順益 117 萬3,436元 1萬2,682元 1萬7,632元 2. 武氏秋霜 50萬元 5,400元 合計 167萬3,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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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