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邱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燕琴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
二、被告邱燕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28,000元,
惟被告事實及理由欄第6項則主張被告應給付144,000元,原
告訴之聲明第2項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