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22號
MLDV,110,補,1122,2021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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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劉樺蔓
傅文德
被 告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
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損
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未為給
付及改善工程前,應即停工俟給付及改善工程後使得復工,經本
院命原告陳報第2項聲明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
為何,原告陳明為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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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