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8年度,1351號
TYDV,88,除,1351,200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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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金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淑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五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江德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顏平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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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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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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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淑惠      │慶豐商業銀行桃園分│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萬元     │CF二六一三九七│  │
│ │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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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