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74號
MLDV,110,補,1074,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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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吳柏毅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吳霖儒

賴吳阿(月水)


吳俊佑
吳勝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霖儒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75
2,1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
二、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17-35 地號土地 628 5,500元 19/30 2,187,533 元 2 762 地號土地 2,498 4,400元 7/30 2,564,613 元 合計 4,752,14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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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