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書仁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育正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蘇鏡霖、江順瓔、蘇徐玉秋、蘇仁霖、蘇春霖之除
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
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