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69號
MLDV,110,補,1069,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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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書仁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育正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蘇鏡霖、江順瓔、蘇徐玉秋蘇仁霖蘇春霖之除
  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
  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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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