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63號
MLDV,110,補,1063,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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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辛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榮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3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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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