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劉樺蔓
傅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
之數額)。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謝秦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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