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287號
MLDV,110,苗簡,287,20210823,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上訴人 張昭熾

張潘三妹
張昭椿
張秀雯
張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0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民
事上訴狀未載明完整、正確之上訴聲明,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
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正確之上訴聲明及對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係對判決全部不服,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
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上訴人主張對被
張昭熾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25元,另上訴人欲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517,133元,依上開
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9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後厝段)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 積 (㎡) 請求撤銷權利範圍 張昭熾之 應繼分比例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11-1地號土地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 定金額為97,410元 1/1 1/5 19,482 元 2 713地號土地 25,500 92.81 473,331 元 3 19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段000巷0弄00號)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 定金額為119,100元 23,820 元 4 機車257-CQL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 定金額為2,500元 500 元 合 計 517,133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