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279號
MLDV,110,苗簡,279,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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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 年度苗簡字第279 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李炳輝

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莊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173元,及其中被告李炳輝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35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而依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本 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李炳輝、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德茂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 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期 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5,17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 予准許。
二、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茂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李炳輝於107 年9 月25日17時22分,駕駛226-G5號營業用半聯結車,行經 苗栗縣○○鄉○道0 號137 公里300 公尺處北側向外側,因未 注意車前狀況而碰撞訴外人陳文斌所駕駛之AGM-8672號自用 小客車致其毀損,原告共給付鈑金73,641元、烤漆29,709元 、零件151,650 元(請求折舊後零件21,823元),合計255, 000元。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2 條、 第 188條第1 項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5,173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汽車保險理算書、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估價單、車輛受損照片、完工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公路警 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函調上開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資料查明屬實,此有該警察大隊函文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 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著有明文。又被 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 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 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 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定。次按物 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 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 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 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此有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⑴ 本件被告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系爭車輛受損,造成 系爭車輛損害,自有過失。職是,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自有依據。⑵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之 修復費用為255,000 元(鈑金73,641元、烤漆29,709元、 零件151,650 元(請求折舊後零件21,823元)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上開車損修復之估價單、統一發票為證,依系爭 車輛之估價單所載修復項目,核與卷附車損照片中系爭車 輛遭擦撞之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開修復項目所需之費用 ,均屬本件事故之必要修復費用。⑶系爭車輛為103 年7 月出廠(推定為15日),此有上開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 107 年9月25日受損時止,實際使用4 年2 月10日,依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其使用年 數應以4 年3 月計算。又依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修 車支出之零件費為151,650 元,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 非必要,自應扣除,而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 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則原告請求之修復費 中零件折舊後之餘額為21,823元(計算式如附表)。至於 原告支出之鈑金73,641元、烤漆29,709元,則不因新舊車 輛而有所不同,無須折舊,自得全額向被告求償。㈣綜上 ,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系爭車輛合理修復費用為125,17 3元(計算式:73,641+29,709+21,823=125,173元)。是 原告據以請求125,173元,自屬有據。
 ㈢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 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 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炳輝於上開時間、地點,在執 行被告德茂公司之職務期間,因上開過失駕駛行為不法損 害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業如前述,而被告德茂公司亦未 能舉證證明已盡監督義務,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德 茂公司應就本件事故所生系爭車輛之損害,對原告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 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 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得請求被告 賠償之前揭金額,未據原告主張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 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李炳輝之翌日即110 年3 月26 日、被告德茂公司自110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2 條、第 1 88條第1 項依侵權行為、僱傭關係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5,1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被告李炳輝自110 年3 月26日、被告德茂公司自110年3月25 日起,均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 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減縮後之裁判費 為125,173/255,000*2,760=1,35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零件:151,650元;折舊後:21,823元 出廠日期:103年7月(卷85頁)
肇事日期:107年9月25日
使用年限:4 年 3 月
折舊後零件:21,823元
第1年折舊值 151,650×0.369=55,95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1,650-55,959=95,691 第2年折舊值 95,691×0.369=35,31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5,691-35,310=60,381 第3年折舊值 60,381×0.369=22,28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0,381-22,281=38,100 第4年折舊值 38,100×0.369=14,05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8,100-14,059=24,041 第5年折舊值 24,041×0.369×(3/12)=2,21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4,041-2,218=21,823折舊後請求總金額:125,173元
(73,641+29,709+21,823=12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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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