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0年度,528號
MLDV,110,苗小,528,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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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528號
原 告 陳玉鳳
被 告 陳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7,420元,及自110 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又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1000,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計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9/10。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係於93年9月出廠(未載日故以15日計算,見卷第103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迄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110年2月10日止,實際使用年數已逾5 年之耐用年數,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以5,620元為限(計算式:56,200×1/10=5,620),加計工資2萬1,800元(見卷第29至33頁巨展企業社工作維修單),共計2萬7,420元(計算式:5,620 +21,800=27,420),則原告就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應為2萬7,42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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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