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0年度,482號
MLDV,110,苗小,482,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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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許琮貿 
被   告 鍾昆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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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