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47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
許原翰
被 告 羅新程即羅建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37元,及其中新臺幣30,927元自 民國109 年7 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於民國109年1 月7 日起未按時還款,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30,927元及利息1,810 元,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身分證影印本、非商務科之電催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