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司簡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勳蓉
相 對 人 林家慶
相 對 人 林寶鳳
相 對 人 林寶珠
相 對 人 林美淑
相 對 人 林美琴
相 對 人 林秀
相 對 人 林素玉
相 對 人 林聖雄
相 對 人 林雅苓
相 對 人 林曉楓
相 對 人 林曉鈴
相 對 人 曾貞惠
相 對 人 林國軒
相 對 人 林逸盈
相 對 人 林庭義
相 對 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等繼承苗栗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民國106 年12月 26日經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經查,本件其中相對人林怡君戶籍顯示為遷出國外,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故本件相對人林怡君有應於外國 為送達之情形,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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