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原小字第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陳昌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83 元,及自民國110 年6 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駕駛8T-2558 號自小客車,行經苗栗縣通霄鎮內湖里黑貓檳榔攤前苗128 線時,因未保持保全距離,而擦撞訴外人李育鴻所駕之RBE-1236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請求修車的工資1,676元、烤漆7,335元、修理零件21,509元求折舊後價格5,072元,合計14,083元等情,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保單資料查詢、估價單、發票及代位求償委付書等影本在卷可證,且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函送肇事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