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國再易字,110年度,3號
MLDV,110,國再易,3,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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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再易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聲請再
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而對於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 年度國再
易字第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
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第272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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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