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7號
MLDV,110,司聲,67,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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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蕭錦昌 



相 對 人 李永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永發林清連李永煌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永煌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李永煌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 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發林清連、李永 煌(下稱相對人等)共有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不動產,聲請 人欲出售予第三人,茲因相對人等為共有人之一,為依土地 法第34之1 條之規定辦理通知,聲請人曾於民國110 年3 月 10日以竹南郵局第000046、000049、000056號存證信函(即 如附件)寄發至相對人之住所地,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 、查無此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法院准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林清連已於56年11月23日死亡;而相對人 林永發亦因已經死亡,經苗栗縣政府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註記 未辦繼承登記之列冊管理,此均有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聲請時,相對人林清連林永發均已 喪失權利能力,自無當事人能力,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又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永煌已行蹤不明之上開事實,業據 其提出上開存證信函及蓋有「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郵件信 封等件影本為證。而本件就相對人李永煌部分,復經本院依 職權函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協助至該址查訪其是否仍居 於其戶籍址,經該局派員查訪後結果略為:「該址為空屋



林民目前未居住於該處」,此有警局回復函附卷可憑,顯見 相對人李永煌確已行方不明,是聲請人就上開意思表示之通 知聲請對相對人李永煌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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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