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莒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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