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正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7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正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0年08月08日止累計36,710元正未給付,其中35,71
4元為消費款;9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44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714元郭正林自民國110年08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