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彭泉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1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泉璁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8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緣相對人彭泉璁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
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8月14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2836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
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
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31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66元彭泉璁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90%002新臺幣707701元彭泉璁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