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范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
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嘉倫向債權人借款72,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000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5,000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
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
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
,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
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