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87號
MLDV,110,司促,4887,202108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胡伯增 
債 務 人 吉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岑琳 
人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12,401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