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63號
MLDV,110,司促,4863,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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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玉秋

林欽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2,956 元,及其中本金
53,594元整自民國110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玉秋於民國86年01月11
日偕林欽源為連帶保證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6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92,956 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
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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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