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楊俊傑 楊智勇 楊俊智 林楊添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漢龍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德東律 被 告 楊英富 楊水生 楊美玲 楊民雄 楊阿清 楊清芳 許阿貞 楊金枝 楊勝陽 楊慶盛 右一人 送達代收人 陳江雪玉 楊石生 楊石寶 楊德民 楊德論 楊德枝 楊樹木 楊木科 李查某 楊子河 楊子汀 楊子清 楊子明 陳楊阿美 張楊佩玉 楊蘭玉 楊惠玉 楊瑞玉 兼右四人 送達代收人 楊子江 右十一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呂照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右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石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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