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8號
MLDV,110,勞補,18,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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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徐智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差額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
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勞工退休金1,004萬5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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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