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吳菊花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雄 被 告 賴進添 輔 助 人 賴奕伶 訴訟代理人 賴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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