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25號
MLDV,108,家繼訴,25,2021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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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智宏律師
被 告 黃○○○


黃○○


黃○○

上2 人共同 葉○○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



黃○○晧




兼上 1人 鍾○○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及109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
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7關於「被告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黃○○」;附表二姓名欄關於「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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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