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徐登煜
被 告 薛閔議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卓慶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57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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