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億
選任辯護人 葉芷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長億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 人黃正順與被告有意試行調解,考量其等利益,爰再開辯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