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慧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4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慧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 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診斷證明書」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審酌被告前並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素行尚稱良好,惟其不思以 正途賺取金錢,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仍非可取,衡其 犯本案之原因、目的,竊得物品之價值,被告之行為對被害 人之財產及社會治安已生危害;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身心狀況(詳卷 附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 案,依據卷內證據亦無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價格(新臺幣) 1 hehe精緻亮采餅 270元 2 寶拉珍選2%水楊酸身體乳 1,220元 3 SD璀璨發光潤色隔離霜海洋友善 760元 4 CNP舒膚溫和修護噴霧 550元 5 CNP蜂膠能量彈力保濕霜 1,250元 6 Relove私密氨基酸潔淨凝露 599元 7 MJ水感透顏粉地精華明亮色 350元 8 MJ焦糖魔法眉睫兩用膏 300元 9 VISEE晶緞璃花眼影盒008 360元 10 VISEE晶緞璃花眼影盒002 360元 11 MKUP狠大眼睫毛膏 380元 12 MelanoCC維他命C全效美白淡斑精華 799元 13 Solone大藝術家玩色F05火苗打亮刷 280元 14 Lumina長柄雙頭眼影棒15入 66元 總價 7,544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406號
被 告 吳慧美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慧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0 年5月29日13時48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號寶雅生活館 苗栗民族店內,徒手竊取李如芳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 並攜出店外。嗣因李如芳發現報警處理,而悉上情。二、案經李如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慧美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如芳於警詢時之指證。
(三)警員職務報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遭竊商 品明細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監視錄影光碟各1份。二、核被告吳慧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至告訴人李如芳雖於警詢中指稱被告亦有竊取「Relove私密 肌R2深層傳明酸淨白潔淨精華凝露」1瓶,惟經被告否認, 又因監視影像無法確認實際竊得之商品數量,復未扣得遭竊
物品,有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參,故無從認定被告確有竊取 此一商品,應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竊盜犯行核屬同一社會事實 ,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琬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價格(新臺幣) 1 hehe精緻亮采餅 270元 2 寶拉珍選2%水楊酸身體乳 1,220元 3 SD璀璨發光潤色隔離霜海洋友善 760元 4 CNP舒膚溫和修護噴霧 550元 5 CNP蜂膠能量彈力保濕霜 1,250元 6 Relove私密氨基酸潔淨凝露 599元 7 MJ水感透顏粉地精華明亮色 350元 8 MJ焦糖魔法眉睫兩用膏 300元 9 VISEE晶緞璃花眼影盒008 360元 10 VISEE晶緞璃花眼影盒002 360元 11 MKUP狠大眼睫毛膏 380元 12 MelanoCC維他命C全效美白淡斑精華 799元 13 Solone大藝術家玩色F05火苗打亮刷 280元 14 Lumina長柄雙頭眼影棒15入 66元 總價 7,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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