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193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5125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訴字第419號),由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治華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 之記載(如附件一、二),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彭治華於 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作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0之行為後,刑法第358條規定於 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經比 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規定之罰金刑部分,係將原本 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計算得出之罰 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 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 處罰之輕重,與修正前規定罰金刑之輕重相同,而無涉科刑 規範之變更,即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 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 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 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網路交易通常是以將購買 商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 畫輸入網頁欄位,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功能, 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之後由他人電腦終端設備予 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再 按,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個人電腦可藉由網路連結儲存於雲 端資料庫之相關資料,是刑法第358條所謂「他人之電腦或 其相關設備」,判斷標準應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 相關設備使用權限」,而非「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所有權屬 於何人」。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各該帳號使用 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 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 備」。經查,被告未經告訴人張卉欣之同意或授權,藉由「 忘記密碼」之方式取得新密碼後,無故輸入告訴人持用之帳 號及密碼,並登入iTunes Store、樂購蝦皮等網路商店,佯 裝告訴人本人而於附表「消費商店(或商品)」欄消費,以 此方式偽造不實之電磁紀錄而行使,藉此獲取免於給付價金 之不法利益。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 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
㈣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是以, 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6、7至10、11至12、13至17、21至24 、25至30、31至35、36至45、46至53、54至64、65至70、71 至73、76至81、84至86、91至96、97至98、99至102、103至 111、112至113、114至135、136至142、143至173所示在同 一日內先後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偽造不 實電磁紀錄並行使之方式,多次詐買如附表「消費商店(或 商品)」欄所示消費商品之行為,顯係利用同一日使用告訴 人手機消費之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就同一犯罪構成要 件事實,本於單一犯意而接續進行,應屬接續犯論以一罪。 至被告於不同日期所為之偽造不實電磁紀錄並行使而詐欺之 行為,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應各自獨立評價而予分論併罰
。
㈤被告先後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等行為間,在犯罪時間上有重 疊關係,具有部分合致,而有局部行為同一性,得認與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而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則被 告所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 於106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苗簡卷第23頁至第25頁) 。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構成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 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卻於執行完畢後便故意再犯本案之罪,足見被告有其 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 然薄弱;再考量被告前案所犯與本案所犯之罪質雖異,然依 被告本案所犯情節,因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尚無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所謂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號 、第247號、第518號、第691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從而, 本院認有必要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公 訴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取得如附表「消費商 店(或商品)」欄所示之消費商品,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 ,藉由「忘記密碼」之方式取得新密碼後,擅自輸入告訴人 之Apple ID帳號及密碼,登入iTunes Store及樂購蝦皮網路 商店購買如附表「消費商店(或商品)」欄所示之消費商品 ,而詐得免於支付價款之利益,使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及花旗銀行均誤信告訴人有使用手機小額付款 功能、透過網路平臺購買消費性商品之意思,致生損害於告 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及花旗銀行,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之態度 ,暨其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智識程度、生 活經濟狀況,業已償還新臺幣(下同)9000元(參告訴人之 筆錄,見偵2193卷第51頁),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手法,時間 分布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
刑罰所生效果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沒收部分:
㈠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 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 ,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 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 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 收宣告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 照),故本院就被告之犯罪所得,爰於諭知應執行之刑後, 併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先予說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所詐得免於支付對價之利益(價值如附表「消費金額」欄所 示,總計25萬1716元),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據被告 供稱:我入監時,我有給張卉欣5萬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 00頁),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給告訴人5萬元。又 被告業已償還告訴人9000元,據告訴人陳述在案(見偵2193 卷第122頁),是就尚未償還部分即24萬2716元(計算式:2 5萬1716元-9000元=24萬2716元),仍為被告犯本案詐欺犯 行之犯罪所得,既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且未據扣案,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 業已償還之9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 2項、第35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民國) 消費商店(或商品) 消費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108年12月14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 愛貝金流-rx7fd6 1萬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愛貝金流-rx7fd6 1000元 3 愛貝金流-rx7fd6 6000元 4 愛貝金流-rx7fd6 3000元 5 愛貝金流-rx7fd6 1000元 6 愛貝金流-rx7fd6 1000元 7 108年12月15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至編號9、附表三編號1) 愛貝金流-rx7fd6 30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愛貝金流-rx7fd6 3000元 9 愛貝金流-渼樂蒂 1580元 10 ITUNES store 33元 11 108年12月16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1) 愛貝金流-渼樂蒂 86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愛貝金流-渼樂蒂 980元 13 108年12月17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至編號15、附表三編號2) 愛貝金流-渼樂蒂 79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愛貝金流-渼樂蒂 4800元 15 愛貝金流-rx7fd6 1797元 16 愛貝金流-rx7fd6 1萬元 17 ITUNES store 100元 18 108年12月19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愛貝金流-rx7fd6 5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08年12月20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愛貝金流-rx7fd6 5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08年12月22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愛貝金流-微銷-你的人 25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8年12月25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至編號22) 紅陽科技-向上國際科技 10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愛貝金流-rx7fd6 500元 23 國外交易手續費 13元 24 GOOGLE * ARC PLAY 890元 25 108年12月26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至編號28) 愛貝金流-微銷-你的人 -25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愛貝金流-渼樂蒂 790元 27 愛貝金流-rx7fd6 2000元 28 愛貝-love mlb 1580元 29 國外交易手續費 13元 30 GOOGLE * ARC PLAY 890元 31 108年12月27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至編號32、附表三編號3) 愛貝金流-rx7fd6 -5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愛貝金流-渼樂蒂 7000元 33 愛貝金流-渼樂蒂 5000元 34 愛貝金流-渼樂蒂 1萬元 35 ITUNES store 590元 36 108年12月28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至編號36、附表三編號4至編號9) 愛貝金流-渼樂蒂 1801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愛貝金流-渼樂蒂 3001元 38 愛貝金流-渼樂蒂 5001元 39 愛貝金流-渼樂蒂 5001元 40 ITUNES store 340元 41 ITUNES store 430元 42 ITUNES store 330元 43 ITUNES store 330元 44 ITUNES store 330元 45 ITUNES store 330元 46 108年12月29日(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至編號17) ITUNES store 57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ITUNES store 340元 48 ITUNES store 370元 49 ITUNES store 330元 50 ITUNES store 330元 51 ITUNES store 330元 52 ITUNES store 330元 53 ITUNES store 330元 54 109年1月8日(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誤載為7次) ITUNES store 33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ITUNES store 290元 56 ITUNES store 290元 57 ITUNES store 330元 58 ITUNES store 330元 59 ITUNES store 330元 60 ITUNES store 330元 61 ITUNES store 330元 62 ITUNES store 330元 63 ITUNES store 330元 64 ITUNES store 330元 65 109年1月9日(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ITUNES store 33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ITUNES store 330元 67 ITUNES store 330元 68 ITUNES store 490元 69 ITUNES store 330元 70 ITUNES store 490元 71 109年1月10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至編號38、附表三編號20) 國外交易手續費 4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APPLE.COM 280元 73 ITUNES store 70元 74 109年1月12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愛貝金流-adiya 3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109年1月13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愛貝金流-adiya 3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 109年1月14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8) 愛貝金流-渼樂蒂 10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愛貝金流-渼樂蒂 1200元 78 愛貝金流-渼樂蒂 1200元 79 愛貝金流-渼樂蒂 2200元 80 愛貝金流-渼樂蒂 2萬元 81 愛貝金流-rx7fd6 1萬元 82 109年1月16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愛貝金流-渼樂蒂 50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109年1月17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愛貝金流-渼樂蒂 50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 109年1月18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至編號13) 愛貝金流-adiya 3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 愛貝金流-渼樂蒂 1萬5000元 86 愛貝金流-渼樂蒂 1萬5002元 87 109年1月19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愛貝金流-渼樂蒂 2萬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 109年1月20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愛貝金流-渼樂蒂 8001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9 109年1月21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愛貝金流-渼樂蒂 12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 109年1月23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愛貝金流-adiya 30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 109年1月27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至編號44) 國外交易手續費 17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2 APPLE.COM 1140元 93 國外交易手續費 49元 94 APPLE.COM 3290元 95 國外交易手續費 4元 96 APPLE.COM 240元 97 109年1月28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至編號46) 國外交易手續費 15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8 APPLE.COM 990元 99 109年1月29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至編號50) 國外交易手續費 1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 APPLE.COM 660元 101 國外交易手續費 10元 102 APPLE.COM 660元 103 109年2月1日(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 ITUNES store 67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 ITUNES store 330元 105 ITUNES store 570元 106 ITUNES store 570元 107 ITUNES store 570元 108 ITUNES store 890元 109 ITUNES store 890元 110 ITUNES store 890元 111 ITUNES store 570元 112 109年2月2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至編號52) 國外交易手續費 13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 APPLE.COM 870元 114 109年2月4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國外交易手續費 2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 APPLE.COM 1320元 116 國外交易手續費 23元 117 APPLE.COM 1550元 118 國外交易手續費 10元 119 APPLE.COM 680元 120 國外交易手續費 5元 121 APPLE.COM 330元 122 國外交易手續費 7元 123 APPLE.COM 490元 124 國外交易手續費 15元 125 APPLE.COM 990元 126 國外交易手續費 32元 127 APPLE.COM 2130元 128 國外交易手續費 15元 129 APPLE.COM 990元 130 國外交易手續費 9元 131 APPLE.COM 570元 132 國外交易手續費 15元 133 APPLE.COM 990元 134 國外交易手續費 5元 135 APPLE.COM 330元 136 109年2月5日(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 ITUNES store 330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7 ITUNES store 330元 138 ITUNES store 330元 139 ITUNES store 330元 140 ITUNES store 330元 141 ITUNES store 170元 142 ITUNES store 170元 143 109年2月7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至編號19、附表三編號23) 國外交易手續費 16元 彭治華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4 國外交易手續費 16元 145 國外交易手續費 25元 146 國外交易手續費 15元 147 國外交易手續費 5元 148 國外交易手續費 8元 149 國外交易手續費 5元 150 國外交易手續費 7元 151 國外交易手續費 5元 152 國外交易手續費 15元 153 APPLE.COM 1050元 154 APPLE.COM 1050元 155 國外交易手續費 25元 156 APPLE.COM 1690元 157 APPLE.COM 1690元 158 APPLE.COM 990元 159 APPLE.COM 330元 160 APPLE.COM 533元 161 APPLE.COM 330元 162 APPLE.COM 490元 163 APPLE.COM 330元 164 APPLE.COM 990元 165 ITUNES store 490元 166 ITUNES store 490元 167 ITUNES store 490元 168 ITUNES store 490元 169 ITUNES store 490元 170 ITUNES store 490元 171 ITUNES store 170元 172 ITUNES store 490元 173 ITUNES store 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