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秩字,110年度,22號
MLDM,110,苗秩,2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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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苗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
被移送人 劉民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
0年8月17日霄警偵字第11000133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民超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劉民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 條第3款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8月5日22時6分許。 ㈡地點: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住家申裝之電話號碼0 00-000000號電話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110」,謊報其子 劉威成遭通緝,請員警協助到場處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苗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案號:Z000 00000000000號)。
㈢110年8月12日之員警職務報告。
三、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 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 款定有明文。觀諸該條 款規定立法理由明載:「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 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 條第16 款為本條第3 款之規定」,可知本條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 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 公務機關疲於奔命,妨害公務,而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 。在此所謂之災害,解釋上即包含「災難」及「危害」在內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撥打「110」報案專線,經 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無其子遭通緝、需協助之情事,復參以 被移送人甫於110年7月20日晚間謊報有人酒醉鬧事之行為、 並經警規勸,竟又再度撥打「110」謊報家屬遭通緝之虛構 情節,足使警察機關懷疑被移送人或不特定人有遭受不法侵 害、另生犯罪事件之虞;而警察機關於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 報後,旋派員前往查看處理,顯然已使公務人員疲於奔命,



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 。
四、至移送意旨雖認被移送人曾於110年7月20日21時36分許因酒 醉胡亂撥打「110」請求警方到場處理,經規勸不聽後,又 於上開時、地再次撥打「110」謊稱其子遭通緝、請求警方 到場協助,而認被移送人所為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 4 款之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行為。然 經本院詳查卷內僅有苗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 案紀錄單(案號:Z00000000000000號)記載:「案件描述 :有人酒醉鬧事,請派員處理」、「2021/07/20 22:40:42 :高湖所所長張永楨、警員陳毅竣回報:警方到達現場了解 情況後該民為劉民超,該民稱因警方不久前盤查其未戴口罩 不聽而心生不滿,該民飲酒後發酒瘋打電話報案聲稱不滿警 方規勸其未戴口罩,並聲稱自己因工作很累及抽菸等原因推 託其辭,警方告知現在因疫情關係外出均需要配戴口罩,並 規勸該民早點休息」;僅可見於警方於110年7月20日被移送 人首次撥打「110」後到場處理,曾告知被告外出需配戴口 罩、應早點返家休息等情,尚不能認定有就被移送人無故撥 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一事進行勸阻,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4款「經勸阻不聽」之要件不合。是移送意旨此部分 認定即有未洽,惟本案移送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移送法 條。
五、爰審酌被移送人因酒後自我控制能力不佳,竟恣意撥打「11 0」報案專線、謊稱其子遭通緝需員警到場協助處理,所為 實已造成執行勤務員警來回奔波、徒耗行政資源,實非可取 ;兼衡其犯後尚能坦承客觀事實、認知所為非是,及於警詢 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務農為業及勉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頁),暨行為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 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5條第3款、第92條,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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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