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89號
MLDM,110,聲,689,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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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智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 、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分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經檢察 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受 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間 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合併刑 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兼衡附表編號3 至4所處之刑,前 經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狀,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民國) 曾定應執行刑 備註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5日 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62號 110年3月15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766號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1日 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330號 110年5月31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306號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4日 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68號 110年6月7日 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398號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拘役120日不在定刑之列) 109年12月7日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3號 110年7月12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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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