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65號
MLDM,110,易,265,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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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智豐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何尚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撤緩偵
字第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
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再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於中
華民國110 年8 月24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紀雅惠
書記官 陳信全
通 譯 黃巧旻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何智豐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何智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 國109年8月24日上午7時27分許,持自備之客觀上可供兇器 使用之螺絲起子(未扣案),撬開謝林縈位於苗栗縣○○市○○里 ○○00號之住處門鎖(門鎖未損壞),侵入謝林縈之住處,竊取 謝林縈所有放在客廳之ASALI 牌香菸2條(每條內有10盒香菸 ,價值合計新臺幣600元),得手後放入其衣服內離去,帶回 其位於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之住處,供己抽用。嗣謝 林縈發現香菸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 查獲,並在何智豐上址住處扣得其尚未及抽用之ASALI牌香 菸1 條又7 盒(已發還予謝林縈)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㈠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
㈣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㈤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㈥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信全
審判長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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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